古代为什么会出现质子制度
在古代中原王朝与周边少数民族政权相处的过程中,为了改善两国的关系,或者实现一种有条件的和平,往往会在签订和平协议的同时,伴以两种特殊的辅助行为,那就是“质子”或者“和亲”。
和亲是通过将皇族的女性嫁给对方,建立一种联姻关系,来改善双方的关系;而质子则是以皇室子弟为人质,质押在对方国家,以此建立起一种和平。相对来说,“和亲”还带有一定程度的自愿性,而“质子”看上去则是一种委曲求全的被动行为。
送过去的“质子”,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方要挟或者制约已方的一种工具,用“质子”建立起来的双方的和平关系往往比较生硬,也比较脆弱。但是历史上,特别是汉唐两朝,为什么会流行“质子”现象呢??
历史上出现的每一项制度,都有现实的基础,绝不是空穴来风。
古代主从关系之间,有一种礼仪,名叫“策名委质”。它是通过将自己的名字写在名刺上,送达给特定的一方,以此表达投名者愿意与接名者建立一种持久的隶属与统辖关系。“策名委质”的过程,就是建立一种确定双方君臣关系或者主从关系的过程。
从汉代开始,中原王朝就把这种确立君臣关系的上古礼仪推而广之,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民族关系的层面之上,在确定与周边少数民族的宗藩关系时,“策名委质”得到了进一步的延伸。
与周边少数民族政权建立主从关系,不再仅仅需要“投名”那么简单。因为这并不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主从,而是国与国之间的臣服,是“以国委质”。
古代宗主国与藩属国的关系,也有不同的亲疏关系种类。这几种不同的亲疏关系被称为“五服”,也就是甸服、侯服、宾服、要服和荒服。
完全并入宗主国称为“甸服”;并入宗主国,但以公国或者侯国的方式存在称为“侯服”;被宗主国武力征服是为“宾服”;与宗主国接壤,建立朝贡关系是“要服”;远离宗主国,没有固定的朝贡关系的是“荒服”。
正因为与少数民族国家的关系不同,所以中原王朝在处理这些关系时,会根据不同的“服”来定位,然后再制定具体的政策。
比如汉代就将匈奴定为“荒服之国”,所以对匈奴关系的原则是“朝觐、贡赋、质子”。其中“朝觐”是一种象征意义,“贡赋”的要求也很低,只要他们象征性的贡纳一些特产,而汉朝给予的回赐要远远高于匈奴人的贡赋。但是汉朝对匈奴“质子”看得很重,因为“质子”可以一定程度牵制匈奴人,使其有所顾忌,同时也可以扩大汉朝对其他少数民族政权的影响力的震慑力。
因此“质子”是三原则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