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 综合知识

对于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有什么条件

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一)患有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