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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低工资标准

河南省   低工资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河南省 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河南省一类行政区域月 低工资标准将从现行的1720元调整为1900元,小时 低工资标准将从现行的16元调整为19元;二类行政区域月 低工资标准将从现行的1570元调整为1700元,小时 低工资标准将从现行的14.5元调整为17元;三类行政区域月 低工资标准将从现行的1420元调整为1500元,小时 低工资标准将从现行的13元调整为15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四十八条国家实行 低工资保障制度。 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 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