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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的 低工资是什么

劳动法规定的   低工资是什么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 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 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 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 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劳动法》 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 低工资保障制度。 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 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