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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变法:继商鞅变法之后又一次大规模的社会变革

熙宁变法:继商鞅变法之后又一次大规模的社会变革

王安石变法是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发动的旨在改变北宋建国以来积贫积弱局面的一场社会改革运动。变法自熙宁二年(1069年)开始,至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结束,故亦称熙宁变法、熙丰变法。

王安石变法以发展生产,富国强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机为目的,以“理财”、“整军”为中心,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各个方面,是中国古代史上继商鞅变法之后又一次规模巨大的社会变革运动。

变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充实了政府财政,提高了国防力量,对封建地主阶级和大商人非法渔利也进行了打击和限制。但是,变法在推行过程中由于部分举措的不合时宜和实际执行中的不良运作,也造成了百姓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如保马法和青苗法),加之新法触动了大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以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元丰八年(1085年),因宋神宗去世而告终。

富国之法

青苗法

内容: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黄不接时,由官府给农民贷款、贷粮,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别随夏秋两税归还。

作用:大大增加了政府收入;限制了高利贷对农民的剥削,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

局限:强制农民借贷;利息偏高,农民负担依然沉重。

募役法

内容:将原来按户轮流服差役,改为由官府雇人承担,不愿服差役的民户则按贫富等级交纳一定数量的前,称为免役前。官僚地主也不例外。

作用: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生产发展;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局限:对贫苦人是沉重的负担。

方田均税法

内容:下令全国清丈土地,核实土地所有者,并将土地按土质的好坏为五等,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

作用:清丈出大量隐瞒土地,增加了政府收入;部分农民免除赋税,得到实惠。

农田水利法

内容:鼓励垦荒,兴修水利,费用由当地住户按贫富等级高下出资兴修水利,也可向州县政府贷款。

作用:水利工程广为修建,保证了灌溉;耕地面积增加, 农业生产发展,政府税收增加。

局限:兴修水利数量逐渐成为官员政绩考核标准,一些地方政府强制百姓修建水利,加重人民负担。

市易法

内容:在东京设置市易务,出前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

作用:限制大商人对市场的控制,有利于稳定物价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均输法

内容:设立发运使,掌握东南六路生产情况和政府与宫廷的需要情况,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统一收购和运输。

作用:降低国家支出,减轻了纳税户的额外负担,限制了富商大贾对市场的操纵和对民众的盘剥,便利了市民生活。

强兵之法

北宋政府奉行养兵政策,士兵多但良莠不齐;集中军权、更戍法直接削弱了军队战斗力。将不识兵、将无常兵、将帅指挥受制太多,其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士兵经常换防,缺乏训练,素质低下。

保甲法

内容:将乡村民户加以编制,十家为一保,民户家有两丁以上抽一丁为保丁,农闲时集中,接受军事训练。

作用:加强对农村的统治,维护农村社会治安; 建立全国性的军事储备;节省了大量的训练费用。

裁兵法

内容:整顿厢军及禁军,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作用:提高军队士兵素质。

将兵法(又叫置将法)

内容: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本单位军队的训练,以提高军队素质。

作用:改变了兵将分离的局面加强了军队战斗力

保马法

内容:将原来由政府的牧马监养马改为由保甲民户养马。保甲户自愿养马,可由政府给以监马或者给前自行购买,并可以免除部分赋税。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22]

作用:马匹的质量和数量提高;政府节省了大量养马费用。

军器监法

内容:督制造兵器,严格管理,提高武器质量。

作用:武器生产量增加,质量也有所改善。

取士之法

王安石在进行政治、经济和军事体制改革的同时,也非常关注人才的选拔、

培养和使用,主要是为变法造舆论。主要有改革科举制度、整顿太学、惟才用人这三个具体措施。

改革科举制度

内容:颁布贡举法,废除明经科,而进士科的考试则以经义和策论为主,增加法科。

作用:把科举的立足点放在选拔具有经纶济世之志和真才实学的天平上,扩大考选名额。

整顿太学

三舍法:实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进行教学的太学三舍法制度。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太学生成绩优异者不经过科举考试可直接为官;提举经义局,修撰儒家经典,编纂《三经新义》;设置武学、医学、律学专科学校,培养专门人才。

惟才用人

重视对中下级官员的提拔和任用,使许多低级官员和下层士大夫得到发挥才干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