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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义务兵有什么奖励

首先,组织向优秀士兵家庭送喜报。1995年1月,民政部《关于组织好向优秀士兵家庭送喜报的通知》要求:“各地收到喜报后,要登记造册,及时送达优秀士兵家庭,不要拖延、积压。向优秀士兵家庭送喜报,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进行,并采取适当形式表示祝贺。对数量较多、居住较集中的,可举行小型送发仪式。”

其次,给评为优秀士兵的义务兵家庭增发优待金。对此各地规定不尽相同,如1998年3月颁布的《山东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义务兵服役期间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优待金7%。1997年7月颁布的《山东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凡当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6%;连续2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第2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8.5%。

第三,发给优秀士兵奖励金。各地也有不同规定,如2003年4月颁布的{山东城镇户口入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办法》第7条规定:现役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由区、镇人民政府奖励80元。2004年2月颁布的《青岛优抚对象优待金兑现发放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现役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评为优秀士兵的,奖励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