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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发布通缉令

由谁发布通缉令

发通缉令由各级公安机关发布。主要依据如下:

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通缉本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书。通缉作为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通缉令是公安机关为执行此项活动发布的法律文书。刑事诉讼法 一百二十三条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为了使通缉令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公安部还规定了"问责"制度。各省公安机关在收到A级通缉令后,必须在12小时内将通缉令传到辖区各派出所、治安、巡察、监所等部门的每一个前方警员手中。如果被通缉人逃亡过程中在某地方落脚,而当地的公安没有发现,事后将受到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某地又再次犯案,则将依据案件的严重程度给予辖区公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