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的由来
远古,在四万年前旧石器时代,长春就出现原始人类“榆树人”。新石器时代,出现原始纺织技术和原始农业(左家山遗址)。
夏商周及秦,肃慎族居于此。
汉至西晋,为扶余国辖地,公元346年起为扶余国都。
南北朝,扶余为高句丽所并,部分地区入高句丽扶余城。
清朝,清初,朝廷设柳条边,对东北实行封禁政策,属郭尔罗斯前旗扎萨克辅国公封地。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土地开始被大面积开发,人口剧增。清嘉庆五年(1800年7月),设置长春厅,置理事通判,隶属吉林将军,是长春正式设置之始,治所在今新立城镇。道光四年(1825年),治所迁至宽城子。同治四年(1865年),挖城壕、建筑城垣,长春城成型。光绪七年(1881年),长春厅理事通判改为长春厅抚民通判,并增设农安分防经历。光绪十五年(1889年),长春厅升为长春府。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东北地区由军府制改为行省制,长春府隶属吉林省。
1949年3月11日,长春特别市改称回长春市。同年5月9日,长春市政府改称长春市人民政府,隶属吉林省。
1953年8月1日,长春市改为中央直辖市,由东北行政委员会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