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辞职提前几天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想要辞职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目前我国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限制条件,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必须提前三日,若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实施通知行为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单方解除权行使的程序违法。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 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 二十六条 一款 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