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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利院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