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死刑后多久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百一十条: 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 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 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百一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 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 高人民法院,由 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 一项、 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 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 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 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