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历史
在我国传统的慈善活动中,主要有四类施善团体起着主要的扶贫济困作用,虽然四种慈善类型并不表现为单一形态的依次更替,在同一时期处于并存状态,但大致上还是看得出其历史变迁的逻辑:宗族慈善、宗教慈善、国家慈善和社会慈善。
宗族慈善
中国的宗族慈善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当时分散在各个家族中的祭田、族田、贡士庄等已经成为中国古代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族慈善到了宋朝有显著的发展。
当时社会贫富贵贱之分日显频繁,由贱入贵的士大夫或经过漫长的卧薪尝胆,或经过数代人乃至众乡亲的节俭共助,他们早已深感入仕的来之不易,故多怀有对家族或乡井的报恩之念。因此,宋代的许多大家族发展出了多种宗族慈善的形式,如义庄、义田、义塾等。他们通过此类义举,在“睦族敬宗”的旗号下,对族内成员在生养、学业、贫病和婚丧嫁娶等方面遭遇困难时加以救济。
宗教慈善
宗教团体济贫是古代中国社会所常见的。寺院收容穷人、残废人,发散食物衣服给地方的贫户等救济活动,更是不胜枚举。从社会公益角度看,宗教组织的作用实际比宗族组织更大。诚如中国经济史专家指出:中古时期中国的寺院“实兼宗教与慈善团体于一身,其所兴办之慈善公益事业,对当时、以后之社会民生,均有极大之贡献”。
国家慈善
在中国传统的政治观念中,很早就出现政府应是社会福利的主要、甚至是惟一的提供者的想法。这一观念在早期的儒家传统中已可见,子路在卫国出私财救贫,孔子止之,说:“汝之民饿也,何不白于君,发癝仓以赈之?而私以尔食馈之,是汝明君之无惠,而见己之德美矣。”说私自以一己之财济贫有影射政府无德的嫌疑。
在慈善实践中,政府统筹的做法可追溯到唐末。八世纪初期,社会上纷纷出现的佛教慈善组织已引起政府的猜忌,官方开始设专门官员来监督。
从九世纪中期以后,政府的社会责任相对增加了。这个发展,到宋代达到高峰。宋代政府不是被动地接收慈善团体,而是破天荒地建设了一系列的社会救济机构,以满足贫人不同的需要。宋代的做法,虽然不能全面,但也显露出中央统筹理念上的成熟,直至明清时期,这种政府统筹的做法仍占据慈善筹资的主流。
社会慈善
民国时期
据1930年国民政府内政部调查江苏等18省的救济院和旧有慈善团体(明清时期设立的慈善团体)时统计的数据,总计566个县市共有1621个旧有慈善团体。又据国民党中央社会部1946年年底的统计,全国29个省市共有救济机构3045个,其中私立的有1011个,约占33%。
1948年的《中国年鉴》披露:当时全国有4172个救济机构,其中私立者1969个,占47%。这些数据因调查范围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是,民国时期的民间慈善救济机构一直数目众多却是不争的事实。在众多的民间慈善救济机构中,影响较大的有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幼协会、战时儿童保育协会、香山慈幼院、华洋义赈会等。
当时,主办社会慈善事业的主要有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外国传教士和外国绅士商人。这部分人在鸦片战争后大量来到中国。他们办理社会慈善事业的动机各不一样。有的是为了在中国立足,借兴办社会慈善事业来取悦中国人;有的出于帝国主义文化侵略的需要,以办慈善事业来欺骗中国人。也有相当一部分确实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把慈善当作一种国际性的援助事业来实施的。
另一部分人多是政府要员的家属、下野政界官僚,或是晚清的遗老遗少。有的是为了博得一个好名声;有的是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为了积德行善;有的是受外国人办慈善的刺激,认为中国人应该有自己的慈善事业,中国的旧式慈善商业向现代慈善事业的转变就是在这些人的影响和带动下实现的。
新中国时期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曾经热闹一时的社会慈善事业立即在神州大地销声匿迹。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当时国家对资源的绝对垄断。建国前后,中国政府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土地改革、合作化、人民公社化、粮油统购统销、教育统一录取、就业统一分配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使国家获得了对社会中绝大部分稀缺资源的控制和支配权。
由此,中国形成了一种“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国家直接面对民众,中间缓冲层面缺失,社会自治和自发组织能力受到剥夺和抑制,在这种社会结构之下,民间的社会公益团体的生存空间被国家压制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七十年代末,中国相继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改革为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在这种新的社会环境下,社会慈善事业重新得到了生长和发育的土壤。并且,由于经济体制的本质变化,当代中国的社会公益相对于中国古代和民国时期的社会公益有着显著的差别。
这种差别首先表现在慈善筹资的动员方式上。当前慈善筹资通常是直接面对匿名的大众,动员者缺乏对被动员者生存所必须的资源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被发动起来的参与者,之所以选择参与,是因为他们认同了动员者所提供的某种意识形态,某种信念。在决定是否参与时,被动员者有着相当大的自由度,他们不会因为拒绝参与而遭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失。
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
现代社会筹资的方式更灵活多样。在对慈善活动参与者参与程度的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参与者们对现代中国慈善事业的参与绝不是简单的“掏前”而已,他们的参与是系统性的、全方位的。
他们中不仅有捐款捐物的捐赠者,还有以发动自己身边的人参与慈善活动为业的民间义务组织者。他们不仅参与了中国慈善团体组织的各种活动,并且直接参与了慈善活动的决策过程。此外,在中国许多慈善团体的运作中,一直贯彻着以社会化方式对自身进行监督的理念。参与者们参与慈善筹资的监督,不仅促进了慈善活动的社会化,而且这种社会化监督的姿态又进一步地带来了更大范围的社会参与。
中国的慈善事业正在逐渐变成为一项名副其实的社会系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