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打屁股的刑罚是什么
在古代的打屁股和现在可大有不同,毕竟也是刑罚的一种,切不可小觑。今天就一起来看看吧。
笞刑
汉文帝废肉刑,将早在奴隶社会就已有的笞刑取代黥、劓、刖左趾,使笞刑成为汉代重要的刑种。汉景帝时,制定《箠令》,规定用于笞刑的刑具应是长五尺、本大一寸、末薄半寸且平节的竹板,受刑的部位是臀部,行刑者不能换人。
魏晋时,妇女受笞刑不能打臀部,而要打背部。隋朝时笞刑被正式定为新五刑之一;唐以后笞刑的刑具改为用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的荆条;清朝时小荆条改为长五尺五寸、大头一寸五分、小头一寸的小竹板。虽然笞刑并非损伤肢体的肉刑,但笞打也触及犯人的皮肉,往往笞刑没有执行完就把人打死了,也是一种酷刑,直到辛亥革命后才被废除。
杖刑
南朝梁武帝将杖刑正式列入刑书,使其成为法定刑,实际上杖刑也主要是打屁股,所用的“杖”是生荆制作的。廷杖也属于杖刑,不过是一种十分特殊的杖刑。廷杖的下令施刑者是皇帝,受刑的是朝廷大臣,受刑地点多是在朝廷上,施刑由太监指挥。
廷杖 早也出现在汉代,不过使廷杖成为制度是明太祖朱元璋,明代还形成了一套比较固定的廷杖程序。明嘉靖初年,发生“议大礼”事件,受廷杖的大臣就有一百三十四人,打死十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