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文字狱 严重荒唐的四大案例
1、徐述夔的《一柱楼诗集》案
乾隆二十八年(1763),徐述夔病故。生前曾著有《一柱楼诗集》,乾隆四十三年被仇家蔡嘉树告发。徐诗中有“明日天子重相见,且把壶儿搁半边”,“明朝期振翮,一举去清都...”徐述夔已死15年,厝棺在乡间,被剖棺割首悬于东台县城示众。
2、石卓槐案
湖北黄梅县监生,在其所著《芥圃诗抄》中,有“大道目以没,谁与相维持”等句。经仇家告发,乾隆批道:“大清主宰天下,焉有大道没落之理,更焉用外人维持?”于乾隆四十五年下令将石凌迟处死。
3、程明湮案
乾隆四十六年,湖北孝感县生员程明湮在读《后汉书赵壹传》中的五言诗“文籍虽满腹,不如一囊前”句后批道:“古今同慨”四字,被仇家告发为以古讽今,判斩立决。
4、魏塾案
山东省寿光县民魏塾读史时,对一千多年前晋代大夫江统写的《徙戎论》作了一些批注。《徙戎论》针对晋朝时原居住西北的羌、氐族人逐渐迁入中原居住的情况,建议把他们迁徙回原处,以使“戎晋不杂,各得其所”。此议未被晋政权采纳。
魏塾对此加批注,说那时“在朝诸官俱是驽才猪眼,不用江统之论,遂酿成五胡之灾”。经人告发,乾隆认为五胡、戎狄等都是影射清朝,魏塾因此被判斩立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