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一八事变以后的中日关系
关于九一八事变(即日方所通称之“满洲事变”),双方虽然在事变发生的近因与具体过程上还有些争论,但对于其性质问题并无异议。在九一八事变以后,中日关系历时六年,并没有迅速走向全面战争,因此,如何看待九一八事变以后中日关系的走向,就是需要讨论的 一个问题。
首先要指出的是,中日史学界对于九一八事变的下限问题,一直存在很大的差异:中国学界一般认为是在1932年9月日本承认伪满洲国,日本学界基本上以1933年5月《塘沽协定》的签订为标志。笔者在报告书和本文所述,遵从中方的一般见解。
日军发动九一八事变后,迅速侵占了中国的东北三省,并在一二八事变的硝烟掩护下,迅速扶植了伪满洲国,随后予以外交上的承认。这个历史过程是非常清晰的,无需赘述。问题在于九一八事变期间,日本的对华政策是否仅限于侵占东北三省、扶植与承认伪满洲国?
九一八事变爆发不久,9月24日,日本政府发布了《关于满洲事变的 一次声明》,声称将采取“不扩大”方针。30日,陆军省、参谋本部研究并制订了《关于解决满洲事变的方针》,不但提出了“解决满蒙问题的目标”,而且进一步提出了“对中国本部的方策”。
为此而首先规定的对华政策,提出了将“对满蒙政策”与“对中国本部政策”区别开来、分别对待的方针;在对中国本部的政策上,虽然在正文中规定的方针是“主要使其发挥贸易及企业市场的性能”,但又规定当前要按照附件甲号的“对中国本部政策”进行处理。该附件则规定“我方要密切注视因近来中国本部的地方政权愈加明显的分立状态而带来的政局演变。
对采取比较稳健态度的政权,应尽可能尊重其立场及体面,或者进而采取善意态度,使其有利于我方”;“在情况允许之时,努力谋求与各地方政权之间实际解决各种案件,并避免发生事端”。该附件还规定了日本对于上海方面、沿海及长江沿岸地区以及“山东地方及华北”的不同对策;对于“山东地方及华北”,“万一该地区治安发生显著混乱、帝国臣民的生命财产及其他重要权益绝对需要保护时,就应当出兵”。
自从1927年7月田中义一内阁在东方会议上决定的对华政策将满蒙与中国本土分离的方针以来,日本在九一八事变即将结束之际,由斋藤内阁阁议决定的上述文件,具有承前启后的过渡意义。如同犬养内阁在满洲事变期间阁议决定了日本的对满蒙政策一样,斋藤内阁阁议决定的这份文件,标志着在事变之后,日本的对华政策已经完全转向了“对中国本部政策”。
10月5日,陆军次官以“陆满1489号”电报,向天津的中国驻屯军参谋长通报了阁议决定的上述《对中国本部政策》。1933年2月23日,内田外相致电驻华各总领事,重新解释了上述对华政策。他说这不过是把以前的一贯方针,重新以阁议的方式加以决定,陆海军方面已经贯彻。他还把上述文件中的对华政策内容加以综合,取消了原先的附件形式,而改称《处理对华时局的方针纲要》,其要点计有五项。内田外相的这个解释,就使得九一八事变以后日本的“对中国本部政策”,进一步明确而完善起来。
综上所述,日本政府与军部在九一八事变期间决定的在“满蒙政策”之外的“对中国本部政策”,实际上就是日本将继续向以华北为中心的中国本土进行侵略与扩张的政策,它因此决定和规定了九一八事变以后中日关系的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