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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在二级市场的交易与结算

关于基金在二级市场的交易与结算

关于基金在二级市场的交易与结算

方法/步骤

1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目前,我国市场上,只有权证和ETF已经实现了货银对付。

2

证券交易所作为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其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

3

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

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简称PROP,是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发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

5

在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的固定收益证券现券交易实行净价申报,申报价格变动单位为0.001元,数量单位为1手。

6

共同对手方,是指在结算过程中,同时作为所有买方和卖方的交收对手,并保证交收顺利完成的主题,一般由结算机构充当。

7

交易上在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交易,当日被待交收处理的固定收益证券,下一交易日可以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