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几年
《失业 条例》 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 金的期限 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 金的期限 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 金的期限 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 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 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 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 条例》 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 金的期限 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 金的期限 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 金的期限 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 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 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 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