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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92条的释义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192条的释义是怎样的

一、诉讼时效届满只是使义务人享有抗辩权。

二、关于抗辩权的行使,义务人必须主张,否则不会发生效力,因为抗辩权是一种权利,如果不行使,不会发生效力。

三、抗辩权发生的效力只是使请求权陷入障碍,而非使请求权消灭。

四、“同意履行”只需要作出同意履行的表示即可,一旦作出同意履行的表示,即可使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 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