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三十八条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 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二十六条 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 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二十六条 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