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有时间限制吗
根据《浙江省失业 条例》 三十条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 金。
二十三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 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 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 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 金;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 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 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